谁破坏绿水青山,谁就要付出代价!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22-05-19 11:15) 点击:175 |
上海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关系民生的头等大事,保护耕地就是保住老百姓的饭碗。通过三则因一己私欲占用农用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最终受到法律严惩的真实案例,告诉你“谁破坏绿水青山,谁就要付出代价!” 案例一 2013年,贺某与村民小组流转了部分山林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挖林区道路、修建水窖,开垦耕地并种植核桃树、烤烟、山药等作物,以及修建烤烟房1间、平房3间。2019年,贺某又在开挖地块上砌猪圈时被查获。经鉴定,被贺某开挖占用的地块面积为15.83亩。 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案例二 2011年4月,钟某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流转村委会集体所有的40亩林地,并在征得村委会同意后,准备建设采石场。2014年4月登记成立石料厂后,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许可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并开采石料出售。经鉴定,钟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0.35亩,其中属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7.65亩,商品林林地面积12.7亩。 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8万元。 案例三 2007年至2015年间,金某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擅自开挖山林采砂,造成该林地原有植被全部毁坏。经鉴定,金某非法开挖林地面积为11.48亩。 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味“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只顾眼前、不谋长远,势必自毁家园、自食苦果。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遏制违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发生,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唯有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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