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欲出售自己名下产权房 母亲不愿搬离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7-12 17:49) 点击:258 |
上海律师讲解案情 邓阿婆最近因为是否出售家中老宅一事,与儿子刘先生之间产生严重分歧。邓阿婆既不同意出售也不愿搬离老宅,刘先生于是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请求法院排除母亲对其出售老宅的妨害。日前,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请。 【案情回放】 1970年代,邓阿婆的丈夫刘阿公单位分配了一套公房供其一家人居住。1995年,刘阿公出资将公房买下。2010年,这套老宅产权被登记在刘阿公和刘先生名下,邓阿婆和刘家另外两子女都承诺不要求增加为产权人。 2014年,刘阿公将其二分之一老宅产权份额给予刘先生。此后,老宅产权就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邓阿婆老两口仍居住在内。 2019年,刘阿公去世。2020年,刘先生考虑自己的小家庭在外另行租房花费过大,打算卖掉老宅置换大房,邓阿婆不同意,遂产生矛盾。 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该案主审法官与书记员上门查看系争房屋:该房屋为一室户,南卧室里摆放着老人的起居用品,过道厅里放着一个可供多人使用的上下铺。原来,为方便接送外孙学习,刘先生每逢工作日便与外孙住在过道厅里,周末则回自己租赁的房屋居住。 庭审中,原告刘先生称,自己打算卖掉老宅后在同等地段置换三室一厅的房屋,承诺在置换过渡阶段为母亲在同等地段租房居住,购买新居后,保障母亲在新居内有独立房间,生活水平只升不减。 对此,被告邓阿婆认为,自己已经在老宅内居住大半辈子了,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老宅终老,即便新居条件更好,也不愿搬离老宅。 法官询问刘先生是否可以先购入新居,安顿被告邓阿婆后再出售老宅,刘先生称手头资金不足。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邓阿婆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刘先生夫妇2011年签署的《备忘录》,内容为夫妇二人向老两口保证:刘先生的妻子、女儿和外孙将户口迁入老宅后,绝不影响二老晚年生活。 【以案说法】 上海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系被告丈夫在世时工作单位保障其家庭居住而分配,原告再三说明其绝非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并承诺置换房屋后为被告提供独立房间居住,证明原告也认同被告在系争房屋内享有居住权益。原告为提升居住品质而打算置换房屋虽属人之常情,但对于耄耋之年的被告来说,其已于系争房屋内居住将近五十年,老宅不仅承载着她的美好回忆,也方便其养老、就医,作为儿子的原告不应忽略其母想在系争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 在原被告意愿冲突的情况下,首先,原告能否践行其置换房屋后保障被告居住权的承诺,除原告主观因素外,尚有客观上能否实现的不确定性。其次,原告曾向被告夫妇承诺,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不影响被告夫妇的晚年生活,但目前原告的行为与承诺已有不符。再次,法律的具体规则须受法律原则的限制,原告不得因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便以物权保护为由绝对化地行使权利。 因而,法院从在案证据、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和老年人长期居住环境等角度综合考量,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中,基于现代民法原则中权利不得滥用之共识,兼顾中华民族敬老护老之善良风俗及安土重迁之传统观念,依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指引,原告欲出售系争房屋以置换新居,自须耐心向被告陈明利害并于此基础上征得被告首肯。在双方未对出售系争房屋一事达成共识之情况下,原告在民事活动中轻视被告意愿径行售房,本已难谓妥当,现意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排除被告对原告售房之妨害,更非法之所许,故而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请。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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